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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20时30分许,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北路路口北侧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29.9mg/100ml。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徐某某、余某某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东明县**乡****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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