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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从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址**。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于2020年2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持A2D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5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市文登区**警务工作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姜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丛某某、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姜某某到医院提取血样录像、文登区**卡口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6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村**号。联系电话:1380631****;

2、被告人姜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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