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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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