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9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726197********,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家园小区南区**号楼**单**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3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花园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姜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1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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