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晚间,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鲁******从莱阳市谭格庄镇沿517国道由北南行回张家泊子村,18时52分,该行至谭格庄镇后施格庄村村碑处与在该处路口左转弯的车辆相撞受伤昏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