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镇**村**组,于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25.68mg/100mL)驾驶粤SG****号牌小汽车行驶至东莞市**镇**社区**大街**医药路段时,将车辆停放在路中间,躺在驾驶位睡觉。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到场将姜某某查获,查获过程中,姜某某抗拒执法,与民警发生争执,后被强制执行,到案初拒不认罪,后期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929****;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5098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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