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时07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6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60米(广州市增城区)北行新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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