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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白色别克牌小轿车行驶至东环路民主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68.7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查获经过一份,到案经过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等。

2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张法鉴中心【2020】(酒)鉴字第0573号: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70mg/100ml。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林元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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