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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桑园镇*****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冀G*****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工业街滨河西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84.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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