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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住扎兰屯市**小区**号楼**号车库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湘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成吉思汗小区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0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茵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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