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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屯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榆树市育民乡莲山村四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至莲山村村委会,与艾某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殴打,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后经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2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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