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536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与农贸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姜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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