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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暴胜龙驾驶的冀******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燕春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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