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0时00分,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豫B*****的轻型栏板式货车,沿兰考县红庙镇郭庄村街内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红线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14㎎/100ml。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的车辆(照片)2.书证:姜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民警
孙某某等人证明查获经过材料。交警队辅警工作证明、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测试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088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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