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姜**,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011962********,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姜**酒后驾驶陕E6****号小型汽车,从阳郭镇开往渭南市区,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解放路与胜利大街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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