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48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鄂A****8号白色缤智牌小型汽车,沿本区双凤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双凤大道滠水西桥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当场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46 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姜某某的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材料、驾驶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6.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依法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65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