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5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村**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姜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68.56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7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村**号,联系电话1359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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