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专科毕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层**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05时48分,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出发,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时,因酒劲过大,在驾驶位睡着,后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后至泰和医院提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酒精测试单、现实表现、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及刑事照片;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2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