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满洲里市食品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30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满洲里市道南桥南路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血样笔录。
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永国
检察官助理 李玮
权赫然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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