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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同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14时36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蚬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小区一号院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9.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 高书婷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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