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5日19时56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辽A****Y的机动车,沿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滨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此处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62.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庞连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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