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暂住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路沿古农农场往县城方向行驶,在泰坤路口碰撞到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凌晨在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路段被查获,后被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姜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5.4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不负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与高某某达成调解,并已赔偿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叶某某、裴某某、胡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道路监控等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东鹏
2020年6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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