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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72********,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林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局,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局**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鹤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8时58分许,姜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富先达牌两轮摩托车,沿鹤北林业局繁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安泰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姜某某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姜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120mg/100ml。将其带至鹤北林业局医院外科住院部进行了血样采集并送检。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6.3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指认笔录;

6.电子数据: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证,并醉酒驾驶无牌照富先达牌两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洪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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