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自然 情况 |
姓名 |
姜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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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6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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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02021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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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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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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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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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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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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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
办理 案件 流程 |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20年5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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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路行驶至长青小区北门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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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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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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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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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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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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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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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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