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2********,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村**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1时43分,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富春路学海路口10米处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2.51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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