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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1********,高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镇**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座**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09分,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A****2号白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黄圈地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圈地道南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71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姜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红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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