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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小区**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华夏山海城**花园**号**室,2018年5月1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市区塔山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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