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单县某某系统****在职人员,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4时55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捷达牌汽车行至单县**路**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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