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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住威海市文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持C1E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香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水路与昆嵛路交叉路口处,车前端与赵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鲁******号小型轿车又与曾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曾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民警讯问录像、文登区平安岗东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路明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6300****;

2、被告人姜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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