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系威海**贸易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2月4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威海市区抱海大酒店停车场驶出后,停至路边在车内休息,后被群众发现报案。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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