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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2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3年5月21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6年1月2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2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3日21时56分,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鲁******黑色奥迪牌小型客车,沿平度市区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路交叉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0mg/100m1。经对案发日提取的姜某某血样进行检验,该血样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1。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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