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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0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18日因醉酒后驾驶无牌车辆被平度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贰佰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4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平度市区厦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城处,与顺行在前临时停车的代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二车损坏。事故后,姜某某弃车逃逸,于当日被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代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985元。

2020年10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董暖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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