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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现住成武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街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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