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住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21时许,酒后驾驶无牌(使用鲁******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栖霞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福饺子馆门前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5mg/100ml。后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