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住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21时许,酒后驾驶无牌(使用鲁******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栖霞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福饺子馆门前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5mg/100ml。后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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