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阳区华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兴东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案发当日被告人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5±7.0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晶
检察官助理:朱昱文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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