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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单元**室,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济南市莱芜区****桥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霄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66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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