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晋A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勤天路段熹乐谷路口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姜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晋AG7****号小型轿车等物证;2.全国公安常住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健民

2020年4月30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册(含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姜某某联系方式:18043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