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3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村民小组。2020年3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H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大广高速西侧下高速太成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3.7mg/100mL。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371****。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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