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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93********,务工,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村四街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3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来镇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镇**村,联系方式:1754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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