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93********,务工,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四街北**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来镇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为: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镇**村,联系方式:1754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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