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姜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01时01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段**路往**路路口方向行驶,后驶入**高架桥,在**路匝道驶出,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化验,被告人姜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818****;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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