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2****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张庄镇天庙桥附近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4.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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