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4时18许,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Q731N小型轿车沿老涿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木材市场弯道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姜某某驾车被查获时,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3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电话:1523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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