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94********,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25分,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定县泸桥御景巷子往泸定县红军路行驶,行驶至泸定县红军路上广场路口处与余某某驾驶的川V*****出租车发生碰撞。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006号》,鉴定结果:送检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2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照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孙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雪梅

检察官助理:胥洋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