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山丹县**街**公司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4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A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县北大路城北小区北门附近路段与甘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经仁和大道驶入艾黎大道,后又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州银行十字以南浪淘沙对面路段时,被甘GC****号小型普通客车拦停,随即报警。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姜某某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无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尤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某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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