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2310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林业局**经营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住黑龙江省**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穆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穆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穆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红色雅马哈牌125型号二轮摩托车行至穆棱林业局棱河路450米处时(由南向北行驶),刮倒同方向步行的梁某某,致使梁某某、姜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姜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姜某某驾驶的红色125型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姜某某户籍证明;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99号鉴定报告;
5.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黑博[2020]交司鉴字第295-1号、第295-2号、第295-3号鉴定文书;
6.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牡回民[2020]临司鉴字1-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黑龙江省林区公安穆棱分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查获照片;
8.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住院病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并刮倒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勇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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