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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7********,汉族,大专文化,赤峰**幼儿体育教育机构体育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40分,被告人姜某某与杜某某、尚某某一起喝酒后,驾驶蒙DB****小型越野车沿松山区银河路虹桥丽景小区北门前道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先后与邢某某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8****小型轿车、宫某某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8****小型轿车、徐某某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P****号小型轿车、黄某某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Y****号小型轿车、李某甲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U****号小型轿车、王某甲驾驶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牟某某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0****号小型轿车、路面中央隔离护栏、李某乙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E****号小型轿车,王某乙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C****号小型轿车、王某丙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Q****号小型轿车、李某丙驾驶停放于路面的蒙D4****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无人受伤、十二辆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44.55mg/100ml,经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并得到了被撞车辆驾驶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驻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兵

检察官助理:丁然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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