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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甘KC****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都区钟楼滩幸福小区前往武都区城关镇石家庄,途经武都区北裕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姜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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