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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与朋友饮酒至18时50分许,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鲁A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台南路路口时,适遇刘某某驾驶鲁AT****号小型汽车右转,双方发生事故。经认定,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9月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4.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9月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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