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303线由**镇向通化市行驶,行至303线58公里处,驾车到**交警中队,投案自首,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稳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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