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告人姜*,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6021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姜*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X030(镇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X030(镇黑线)侯集镇谭寨村“阳光实验小学”处时,与行人李**相撞,造成李**受伤倒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驾车逃逸。同日23时40分许,周帅(另案处理)驾驶豫RHX733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现场时,与倒地的李月一再次相撞,造成李月一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帅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姜*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姜*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若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