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作单位**加工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1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无证(经查实,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为注销状态)醉酒(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132mg/100ml)后驾驶粤SD****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姜某某在调查取证期间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石龙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福顺
检察官助理 王芯韵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